(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840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保××公司与被上诉人吴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保××公司,吴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84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保××公司(以下简称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8)深龙法民(劳)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保××公司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吴某某加班工资。上诉人保××公司主张被上诉人吴某某在2008年7月份之前为非全日制工,且其月工资中已包括了加班工资,但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该项主张,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原审根据工资条及2008年7月份的考勤卡采信被上诉人吴某某的主张并无不妥。由于劳动仲裁裁决的金额没有超过法定标准,而被上诉人吴某某没有对劳动仲裁裁决提出起诉,应视为其对仲裁裁决的认可,故原审按照仲裁裁决金额判决上诉人保××公司支付被上诉人吴某某加班工资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上诉人深圳保××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保××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雅 媛代理审判员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邢 蓓 华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邓亚玲(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