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与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1964号原告:张××。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9月2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张××负担。审 判 员 叶家才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孙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