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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与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1964号原告:张××。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9月2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张××负担。审 判 员 叶家才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孙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