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蒋国民与十三冶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国民,十三冶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277号原告蒋国民。委托代理人沈海江。被告二十三冶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国民诉被告二十三冶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国民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国民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国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蒋国民负担。审判员 洪 影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燕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