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086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广亚铝业有限公司、义乌市广亚铝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山图服饰有限与浙江山图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广亚铝业有限公司,义乌市广亚铝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山图服饰有限,浙江山图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086号原告义乌市广亚铝业有限公司。-805号门店。法定代表人王苏萍。委托代理人陈俊。被告浙江山图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飞玲。原告义乌市广亚铝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山图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被告浙江山图服饰有限公司现住所地不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广亚铝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浙江山图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义乌市广亚铝业有限公司诉称,2005年9月27日,原、被告就原告为被告厂房安装铝合金门窗事宜,签订了一份,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协议》,双方对铝合金门窗使用的材料、规格型号、单价、质量标准等进行了约定。后双方经过协商,又达成了一份《铝合金门帘制作安装协议补充条款》,双方对原铝合金门窗的部分做法和材料以及单价的变更进行了约定。之后,原告按约完成任务了铝合金门窗的制作安装工程。2008年3月26日,原、被告双方对工程量及工程款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124766元工程款未付。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分文。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铝合金门窗工程款124766元及利息(从2008年3月2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行之日止)。原告就其诉请提供以下证据:一、工商营业执照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并证明现被告公司已吊销未注销的事实。二、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协议、补充条款。用以证明原告为被告厂房制作安装铝合金门窗的事实。三、工程量清单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124766元工程款的事实。被告浙江山图服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审理中,被告山图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其享有的答辩权和质证权的放弃,原告的陈述符合实际,且与其提供的证据能相互印证,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124766元的事实及其提供的证据本院均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主张被告尚欠的工程款124766元,其诉请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但原告主张从2008年3月26日起计付利息损失缺乏事实依据,利息损失可从起诉之日起开始计付。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山图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广亚铝业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2476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09年6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义乌市广亚铝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小甫审判员 毛 滨审判员 徐云飞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惠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