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陆晓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晓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刑初字第42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晓东。因本案于2009年6月1日被刑事���留,同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9)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晓东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辽、被告人陆晓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31日晚,被告人陆晓东在本市杭海路中堡假日大酒店门口,以人民币6600元的价格贩卖给黄某四包冰毒和100颗麻古,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四包冰毒净重3.24克、100颗麻古净重8.19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晓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照片、毒品上交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物证、书证,证人黄某的证言以及毒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院认为,被告人陆晓东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陆晓东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晓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吕后旺人民陪审员 车群怡人民陪审员 茅荣伟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