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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民二终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白由钧与西安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白由钧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17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尚勤路9号。法定代表人樊知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耿杰,男,1952年9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由钧,西安焦化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汪兴枝,女,1957年10月27日出生。上诉人西安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由钧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1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9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安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安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西安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 静审判员 齐 放审判员 高 玮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