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茅民一初字第1810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郑道荣与周郧五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道荣,周郧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茅民一初字第1810号原告郑道荣。被告周郧五(又名周郧武)。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道荣诉被告周郧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道荣于2009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42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冻结被告周郧五(又名周郧武)价值42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涛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