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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武商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威特电梯有限公司与浙江武义龙生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威特电梯有限公司,浙江武义龙生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662号原告:浙江威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经发大道318号。法定代表人:朱国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闪电,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义乌分所律师。被告:浙江武义龙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壶山街道黄龙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红缨,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威特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武义龙生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为由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威特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威特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葛一兰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巧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