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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麟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吕银儿与沈伟、成都市意利汽车接送部交通肇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沈某,成都市意利汽车接送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麟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沈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成都市意利汽车接送部。法定代表人郑某,该部经理。吕某某与沈某、成都市意利汽车接送部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1998)宝渭法刑初字第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某某于1999年9月27日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6年10月20日本案被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不在本院辖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关线索,本院于2007年12月11日裁定中止执行。在清理执行积案中,本院依法对此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沈某自觉履行剩余案款6864元,此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1998)宝渭法刑初字第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宏平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养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