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温××与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025号原告:温××。委托代理人:蔡××。被告:金××。原告温××为与被告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外出,无法联系,本案于2009年6月17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被告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起诉称:被告金××因承包高楼乡软山村公路工程,需要用原告所有的压路机将其承包建造的工程路基压平,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给其压平了路基。2007年2月1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5000元,并出具一张欠条交原告收执。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支付工程款5000元,剩余工程款10000元至今未付。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金××支某某告工程款1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在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金××支某某告工程款10000元。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双方的身份证明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双方的身份情况;2、被告金××于2007年2月17日出具的领款凭证一份,以证明双方经结算,被告金××欠原告工程款15000元的事实。被告金××答辩称:被告要求原告将路基压平及欠工程款15000元属实,现只剩10000元未支付,要求原告给被告时间晚点支付。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1、2,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被告金××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依法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综合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金××因承包高楼乡软山村公路工程,需要用原告所有的压路机将其承包建造的工程路基压平,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给其压平了路基。2007年2月1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5000元,并出具一张领款凭证交原告收执。原告经多次催讨,被告仅支付工程款5000元,剩余工程款10000元至今未支付,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金××欠原告温××工程款1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及时予以还款。原告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合情合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某某告温××工程款10000元。款交本院马屿人民法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由被告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海瑞人民审判员 杨仁忠人民陪审员 鲍英存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益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