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郓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谭配素与周生建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郓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谭配素,住山东省郓城县。被执行人周生建,住山东省郓城县。本院体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菏民三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周生建发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生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生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周生建在中国农业银行郓城县支行有工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生建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郓城县支行的工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先举执行员 陈东全执行员 丁卫东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炳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