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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王峰、步永旺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峰,步永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刑初字第43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峰。2007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09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步永旺。因本案于2009年4月1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9)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峰、步永旺犯抢劫罪,于200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应一雷,被告人王峰、步永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峰、步永旺、冯志坚(另处)因玩赌博机输钱而心有不甘,遂破门进入本市西湖区三墩镇五幸村吴家斗门3号出租房内,强行劫取赌博机一台(价值人民币540元,内有人民币158元),并致被害人李某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赃物赌博机及机内人民币158元已被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峰、步永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抓获经过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物证、书证,证人曹某甲、曹某乙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检验结果告知单、价格鉴定结论书及现场勘查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峰、步永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峰、步永旺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5日起至2013年4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步永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09年5月21日起至2012年5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吕后旺人民陪审员  车群怡人民陪审员  茅荣伟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