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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民初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方红英与张灿伟、王清芳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红英,张灿伟,王清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1612号原告:方红英。委托代理人:卜亚夫。被告:张灿伟。被告:王清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红英诉被告张灿伟、王清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红英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方红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红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红英负担。审判员  陈清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