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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辖终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德清县德盛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俞志军、潘惠琴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志军,潘惠琴,德清县德盛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辖终字第3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俞志军。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惠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清县德盛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建斌。上诉人俞志军、潘惠琴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商初字第11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上诉人现住杭州市滨江区江南文苑13幢501室,请求裁定本案移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的住所地在绍兴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许岳忠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