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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凉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7-02-04

案件名称

刘德云与盛日永故意伤害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云,盛日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凉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刘德云。被执行人盛日永。本院在执行刘德云与盛日永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05)凉刑初字第1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卫平审判员 :任大斌审判员 :赵生林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伯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