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平商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诸葛××、刘××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诸葛××,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平商初字第19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平阳县××××号。负责人:黄××。委托代理人:周××。被告:诸葛××。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诉被告诸葛××、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受理费5549元,减半收取2774.5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林丽君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 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