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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平商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诸葛××、刘××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诸葛××,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平商初字第19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平阳县××××号。负责人:黄××。委托代理人:周××。被告:诸葛××。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诉被告诸葛××、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受理费5549元,减半收取2774.5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林丽君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 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