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3005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陆福根与陈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福根,陈霖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3005号原告陆福根,02194003040016,汉族,浙江省嘉兴市人,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南湖路16号。被告陈霖军,682197805259016,汉族,浙江省上虞市人,住浙江省上虞市章镇镇新魏村丁家岭4-5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福根诉被告陈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福根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福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0元,依法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陆福根负担。审判员 蔡军民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圆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