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3704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绍兴鼎峰水泥有限公司与柳丽、陈玉娣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3704号原告:绍兴鼎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杨汛桥镇江桥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1768345-1。法定代表人:洪焕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和平,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国权。被告:柳丽。被告:陈玉娣。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解放南路越兰大厦南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70748402。负责人:杨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尉东庆。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鼎峰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柳丽、陈玉娣、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己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鼎峰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新业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骆俊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