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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民三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西安市澎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瑞成名仕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三初字第1066号原告西安市澎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永松路18号。法定代表人冯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增社,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瑞成名仕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雀大街北段38号。法定代表人魏建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澎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瑞成名仕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澎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68元,由原告西安市澎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牛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