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商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三根与杨卸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三根,杨卸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商初字第1275号原告:叶三根,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后溪镇南塘村44号被告:杨卸昌,成年,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杨家突村。本院于2009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叶三根诉被告杨卸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的事实,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三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三根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柴宏玮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