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4770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周××与丁××、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丁××,胡××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4770号原告周××。委托代理人王××。被告丁××。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丁××、胡××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26元,减半收取3463元,由原告周××负担。审判员 王银根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章筱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