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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4770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周××与丁××、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丁××,胡××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4770号原告周××。委托代理人王××。被告丁××。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丁××、胡××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26元,减半收取3463元,由原告周××负担。审判员  王银根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章筱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