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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商初字第1749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倪亚君与刘国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亚君,刘国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1749号原告:倪亚君。被告:刘国纬。委托代理人:王伟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倪亚君诉被告刘国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亚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倪亚君负担。审判员 陈 曦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汤剑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