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1749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倪亚君与刘国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亚君,刘国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1749号原告:倪亚君。被告:刘国纬。委托代理人:王伟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倪亚君诉被告刘国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亚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倪亚君负担。审判员 陈 曦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汤剑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