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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4009-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占某某、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占某某,顾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4009-1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占某某。被告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占某某与被告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160万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顾某某限额在160万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介明二○0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富建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