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443号原告:张××。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张××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盛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