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麟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拴平与宝鸡市老城人家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宝鸡市老城人家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麟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宝鸡市老城人家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宝鸡市老城人家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2000元义务后无履行能力,故本院中止执行。在清理执行积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6192元,其余案款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自愿放弃,且已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04)宝渭法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瑞春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养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