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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龙商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瑞安××腾飞不锈钢材料厂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腾飞不锈钢材料厂,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847号原告:瑞安××腾飞不锈钢材料厂,住所地:瑞安市××村。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林××。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腾飞不锈钢材料厂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腾飞不锈钢材料厂于2009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腾飞不锈钢材料厂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15元,由原告瑞安××腾飞不锈钢材料厂负担。审 判 长  陈庆云审 判 员  黄慧慧人民陪审员  张彩媚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巍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