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龙商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瑞安××腾飞不锈钢材料厂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腾飞不锈钢材料厂,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847号原告:瑞安××腾飞不锈钢材料厂,住所地:瑞安市××村。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林××。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腾飞不锈钢材料厂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腾飞不锈钢材料厂于2009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腾飞不锈钢材料厂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15元,由原告瑞安××腾飞不锈钢材料厂负担。审 判 长 陈庆云审 判 员 黄慧慧人民陪审员 张彩媚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巍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