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廖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1051号原告廖某。委托代理人王长洪,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苏,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廖某减半负担150元。审判长 成根平审判员 寇永利审判员 何 欢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