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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汪××与翁×、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翁×,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978号原告汪××。委托代理人沈×。被告翁×。被告郭××。原告汪××与被告翁×、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汪××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的委托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翁×、郭××无法用其他方法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故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被告翁×、郭××仍未到庭应诉,本案当庭作出判决。原告汪××诉称,2008年9月30日,被告翁×向原告共计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在2008年10月30日前归还。到期后,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拖欠至今。被告郭××与被告翁×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应属共同债务。为此,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并向本院提交证据借条及两被告的结婚证各一份。被告翁×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被告郭××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庭审中,因被告翁×、郭××未到庭,无法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经审查,原告汪××所提交证据借条一份及两被告的结婚证,以证明被告借款及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均符合有效证据条件,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08年9月30日,被告翁×向原告共计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在2008年10月30日前归还。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拖欠至今。另查明,被告郭××与被告翁×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汪××与被告翁×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明确,证据确凿,且合法有效,应予保护。被告郭××与被告翁×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由被告翁×、郭××共同承担。被告翁×未按约归还借款,从而引起本案讼争,被告翁×、郭××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翁×、郭××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翁×、郭××归还原告汪××借款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翁×、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胜涛人民陪审员  王会萍人民陪审员  盛树康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锦霞民事案件审结报告案号:(2009)湖德民初字第978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立案日期:2009.5.6结案日期:2009.9适用程序:普通原告:汪××被告:翁×被告:郭××简要案情:2008年9月30日,被告翁×向原告共计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在2008年10月30日前归还。到期后,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拖欠至今。另查明,被告郭××与被告翁×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认定证据:借条一份及两被告的结婚证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处理意见:被告翁×、郭××归还原告汪××借款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备注:承办人:书记员审批意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