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长执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天社与西安西京后勤发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632号权利人张天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长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西京后勤发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长执字第632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申请人如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让执行员 李养民执行员 薛兵兵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