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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王××、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王××,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452号原告:陈××。被告:王××。被告: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王××、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挺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