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王××、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王××,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452号原告:陈××。被告:王××。被告: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王××、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挺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