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2316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章才、孟国华与孟国华、孟文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章才,孟国华,孟文萍,孟成风,谢巧飞,杭州宏汇时装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316号原告:张章才,诸暨市人,住诸暨市陶朱街道上水阁村。委托代理人:方卫义,诸暨市浣江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孟国华,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应店街镇三应村上应路东9-2号。被告:孟文萍,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应店街镇三应村上应路东9-2号。被告:孟成风,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应店街镇三应村上应路西65号。被告:谢巧飞,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应店街镇三应村上应路西65号。被告:杭州宏汇时装厂,住所地:萧山区河上镇联发村。投资人:谢巧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章才与被告孟国华、孟文萍、孟成风、谢巧飞、杭州宏汇时装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章才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提出撤回对被告孟文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章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孟文萍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章才撤回对被告孟文萍的起诉。审判员 陆启杰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叶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