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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2316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章才、孟国华与孟国华、孟文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章才,孟国华,孟文萍,孟成风,谢巧飞,杭州宏汇时装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316号原告:张章才,诸暨市人,住诸暨市陶朱街道上水阁村。委托代理人:方卫义,诸暨市浣江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孟国华,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应店街镇三应村上应路东9-2号。被告:孟文萍,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应店街镇三应村上应路东9-2号。被告:孟成风,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应店街镇三应村上应路西65号。被告:谢巧飞,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应店街镇三应村上应路西65号。被告:杭州宏汇时装厂,住所地:萧山区河上镇联发村。投资人:谢巧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章才与被告孟国华、孟文萍、孟成风、谢巧飞、杭州宏汇时装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章才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提出撤回对被告孟文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章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孟文萍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章才撤回对被告孟文萍的起诉。审判员  陆启杰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叶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