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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温商外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温州加琳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凯琳实业有限公司等信用证融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加琳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凯琳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名轩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凯琳进出口有限公司,林梅

案由

信用证融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商外初字第4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讼代表人章定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友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赖鹤山。被告温州加琳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克盛。被告上海凯琳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梅。被告温州名轩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小琴。被告上海凯琳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梅。被告林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加琳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凯琳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名轩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凯琳进出口有限公司、林梅信用证融资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本案五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348元,减半收取22174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石圣科代理审判员  陈 雁代理审判员  蔡卓森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戚雯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