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高×与陈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陈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585号原告:高×。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陈甲。委托代理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陈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高×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修丽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朱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