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商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妙芳与东方万博集团有限公司、刘利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妙芳,东方万博集团有限公司,刘利辉,楼玉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初字第428号原告周妙芳,省诸暨市岭北镇岭北周村上新屋61号。被告东方万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588号。法定代表人刘利辉。被告刘利辉,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山塘村长江畈。被告楼玉芳,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山塘村长江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妙芳诉被告东方万博集团有限公司、刘利辉、楼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09年9月17日签收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蒋丽萍审 判 员 陆卫东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章 卫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