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长煤商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许××与陈××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陈××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湖长煤商初字第178号原告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陈××。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原告:许××;被告:陈××,杨某某(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阳锦翔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其诉讼代理人;被告:陈××、杨某某,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其诉讼代理人:(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诉称,(概诉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陈××、杨某某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 姒国俊阳锦翔阳锦翔二〇0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张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