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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与谢甲、谢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谢甲,谢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421号原告:周××。被告:谢甲。被告:谢乙。委托代理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谢甲、谢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负担。审 判 长  陈 峰审 判 员  陈文晖代理审判员  张剑波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