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与谢甲、谢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谢甲,谢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421号原告:周××。被告:谢甲。被告:谢乙。委托代理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谢甲、谢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负担。审 判 长 陈 峰审 判 员 陈文晖代理审判员 张剑波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