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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温民终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瑞安市塘下镇凤山村经济合作社与蔡银銮保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银銮,瑞安市塘下镇凤山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终字第10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银銮。委托代理人周大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瑞安市塘下镇凤山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叶建国。委托代理人赵劼。上诉人蔡银銮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08)瑞民初字第2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5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银銮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200元,由上诉人蔡银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永利审 判 员 刘宏杰审 判 员 杨宗波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詹旭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