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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民初字第2546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沈夏狗、XX凤与沈金良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夏狗,XX凤,沈金良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2546号原告:沈夏狗。原告:XX凤。委托代理人:倪文俊。被告:沈金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夏狗、XX凤诉被告沈金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原告沈夏狗、XX凤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夏狗、XX凤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熊英英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