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民初字第2546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沈夏狗、XX凤与沈金良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夏狗,XX凤,沈金良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2546号原告:沈夏狗。原告:XX凤。委托代理人:倪文俊。被告:沈金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夏狗、XX凤诉被告沈金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原告沈夏狗、XX凤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夏狗、XX凤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熊英英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