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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天商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兵娄与朱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兵娄,朱小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933号原告:陈兵娄,又名陈兵楼,汉族,农民,住天台县街头镇张家桐村。被告:朱小云,成年,农民,后岸村。原告陈兵娄与被告朱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国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兵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小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兵娄诉称:被告于1995年5月4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元,约定月息5分,二个月归还。借款后,被告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后于1997年11月15日付利息人民币190元。此后,原告每年向被告催讨,但被告一直未再付款。现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及时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元及利息,利息同意按月利率12‰从起诉之日即2009年9月10日开始计算。被告朱小云未答辩。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借条一份。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借条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亦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朱小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元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朱小云依法应及时归还原告借款本息。现原告主张利息按月利率12‰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小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朱小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兵娄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9月10日开始按月利率1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朱小云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101040003235)。义务人未在上述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的,权利人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胡国卫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何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