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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2203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陈××、刘××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陈××,刘××,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2203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高××。被告:陈××。被告:刘××。被告: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陈××、刘××、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70元,减半收取4085元,由原告王×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剑波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