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2203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陈××、刘××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陈××,刘××,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2203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高××。被告:陈××。被告:刘××。被告: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陈××、刘××、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70元,减半收取4085元,由原告王×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剑波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