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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民初字第1909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1909号原告:王某。被告:徐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丰独任审理,于2009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因性格不合,双方经常吵架,且被告不上班,终日无所事事,对家庭缺乏责任感,原告不给他钱他就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09年8月20日起,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本案的诉讼费用双方各半负担。被告徐某答辩称,双方感情还没有到离婚的地步,且被告目前身患疾病,故不同意离婚,但如果原告能够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可以考虑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3月下旬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5月2日举办婚宴,至今尚未生育。婚后,被告曾在一家装潢公司上班。2009年8月17日,被告在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检查得知自己身患甲亢,之后双方为琐事争吵并发生扭打,并自8月下旬分居至今。以上事实,有双方均无异议且本院予以确认的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表、书信各一份以及被告提供的病历本一份、检验报告单三份、心电图报告单一份、原告书写的纸条二份、通知和情况说明各一份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好,婚后初期感情亦尚可,尽管目前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只要双方珍惜感情,以家庭为重,互敬互谅,加强沟通,增进了解,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一定能够营造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另外,夫妻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现被告身患疾病,更需要家庭的温暖,需要家人的尊重和照顾。因此,对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某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丰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