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姚××与浙江××工××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浙江××工××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341号原告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被告浙江××工××司,住所地上××市××海镇××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高×。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与被告浙江××工××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负担。(本页无主文)审 判 长 赵椿彪代理审判员 丁国芳代理审判员 经少华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XX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