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354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高××与慈溪市××世纪化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慈溪市××世纪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547号原告:高××。被告:慈溪市××世纪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国××口。法定代表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慈溪市××世纪化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沈国文代理审判员 陆潇岚人民陪审员 罗海青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许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