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572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茹燕与王飞、红日(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茹燕,王飞,红日(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721号原告郑茹燕,经商,东省博罗县观音阁镇南坑瑶前村。委托代理人骆向阳,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楼国忠,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飞,经商,乌市后宅街道杨畈田村。被告红日(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宝盖镇玉浦新风格大厦。法定代表人陈碧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茹燕与被告王飞、红日(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茹燕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茹燕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244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