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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陈××与被告王××、戴××、周××为民间借贷与王××、戴××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陈××与被告王××、戴××、周××为民间借贷,王××,戴××,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279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詹××。被告:王××。被告:戴××。被告:周××。原告陈××与被告王××、戴××、周××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戴××、周××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陈××诉称,被告王××、戴××系夫妻,2009年2月6日被告王××由被告周××担保向原告借去人民币40000元,双方并约定:借期为一个月,到2009年3月6日归还。被告王××于借款当日立有借条。被告自借款后,原告便无法与被告王××取得联系。现要求被告王××、戴××共同归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支付自2009年3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要求被告周××负连带责任。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原告及被告王××、周××的身份证、被告戴××的户籍证明、被告王××、戴××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借条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被告王××、戴××系夫妻关系及被告王××由被告周××担保向原告借款40000元事实。被告王××、戴××、周××未作书面答辩。三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核后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具有证明力,可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王××由被告周××担保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被告王××逾期不归还原告借款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周××作为借款的担保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因被告王××向原告的借款发生在与被告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借款依法应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王××、戴××共同偿还。故现原告要求被告王××、戴××共同归还借款及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戴××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陈××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3月7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周××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人民币1035元,由被告王××、戴××共同负担,被告周××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35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01010400032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陈兰冰审 判 员 苏顺法审 判 员 张新明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任 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