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淳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徐苏卫与王金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苏卫,王金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淳民初字第632号原告:徐苏卫。委托代理人:胡建中。被告:王金花。委托代理人:余建勇,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系王金花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苏卫诉被告王金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苏卫撤回对王金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申请费870元,合计1770元由徐苏卫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勇军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沁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