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258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徐荣军与陈伟峰、方琴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荣军,陈伟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258号原告徐荣军,经商,乌市佛堂镇桥西村。委托代理人王江阳。委托代理人楼立明。被告陈伟峰,经商,住义乌市苏溪镇杨梅岗村。被告方琴,经商,乌市后宅街道岭脚村76号,现住义乌市苏溪镇杨梅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荣军与被告陈伟峰、方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荣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徐荣军负担。审判长叶汉和审判员陈高明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