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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2290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蔡仙云与胡利民、陈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仙云,胡利民,陈小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2290号原告:蔡仙云,高园小区泾边苑83幢5号,身份号码:3326011973********。委托代理人:徐明,台州市葭沚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徐文辉,台州市葭沚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胡利民,高园小区泾边苑37幢2号,身份号码:3326011964********。被告:陈小琴,身份号码:332601196502211647。原告蔡仙云为与被告胡利民、陈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8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蔡仙云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利民、陈小琴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蔡仙云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2008年12月14日,被告胡利民因做生意缺资向原告暂借40000元,并立下借条1份,当时未约定还款期限。事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拖欠,至今未归还。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胡利民、陈小琴未作答辩。原告蔡仙云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结婚登记证明书1份,证明两被告结婚登记的时间是1986年12月30日,本案的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被告胡利民出具给原告蔡仙云的借条1份,证明被告胡利民欠款40000元的事实。本院在开庭前,已将原告蔡仙云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向两被告送达,被告胡利民、陈小琴既未到庭应诉,也未提出反驳意见,视为其放弃庭审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蔡仙云提供的上述证据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两被告于1986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被告胡利民因缺资曾向原告蔡仙云借款。2008年12月14日,经结算,被告胡利民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蔡仙云人民币肆万元。之后,被告胡利民未归还借款。本院认为:被告胡利民向原告蔡仙云借款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归还借款并赔偿原告蔡仙云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的责任。由于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无证据表明被告胡利民与原告蔡仙云约定本案债务系被告胡利民的个人债务,故本院认定本案债务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小琴应承担共同偿付责任。综上,原告蔡仙云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利民、陈小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蔡仙云借款本金40000元,并赔偿自2009年9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被告胡利民、陈小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2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王秀云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林 晓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蓄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