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1898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慈溪市××××标准件有限公司与余姚市××金属热处理厂、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标准件有限公司,余姚市××金属热处理厂,诸××,章××,黄××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898号原告:慈溪市××××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号。法定代表人:陈××。被告:余姚市××金属热处理厂,住所地:余姚市××丁村。代表人:诸××。被告:诸××。被告:章××。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标准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金属热处理厂、诸××、章××、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慈溪市××××标准件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姚市××金属热处理厂、诸××、章××、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标准件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讼,系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标准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97元,减半收取2548.5元,由原告慈溪市××××标准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吕 利 群审判员 张 忠 员审判员 沈 永 标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佳萍(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