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泰民执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曾爱玲与夏咏梅、潘成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温泰民执字第123-3号申请执行人曾爱玲。被执行人夏咏梅。被执行人潘成佳。本院于2008年10月28日作出(2008)泰民二初字第27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潘成佳、夏咏梅所有的座落于泰顺县罗阳镇南外路跑马坪1号的房屋壹间。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准许被执行人潘成佳、夏咏梅自行将该房屋以评估价256000元卖与买受人梅根香(女,汉族,1979年2月26日出生,住泰顺县横坑乡横坑头村)所有,现买受人梅根香已将该房屋变卖款256000元全部汇入本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潘成佳、夏咏梅所有的座落于泰顺县罗阳镇南外路跑马坪1号的房屋壹间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家锋审 判 员 彭成庚代审判员 张超发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陶智俊 更多数据: